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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蔡紹良

聲請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阮清華
相對人
九俐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毓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100年聲字第14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名稱原記載「久俐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九俐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件聲請人原機關名稱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嗣於102年1月1日更名為目前之名稱,附此敘明。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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