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號
- 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 代表人
- 劉福成
- 訴訟代理人
- 陳鎮 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佐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娟 律師
- 被告
- 劉料全
- 輔佐人
- 劉建杉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6日100年度訴字第17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中關於「請求被告返還原告10萬元之搬遷補助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00年1月19日)翌日即100年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返還原告180萬元之搬遷補助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00年1月19日)翌日即10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