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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9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沈應南王德麟許武峰

原告
黃木清

上列當事人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勞訴字第100000443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5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其起訴狀亦未載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等事項,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0年6月2日100年度訴字第18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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