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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9號

所有權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劉錫賢

原告
廖阿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珊 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代表人
曾國鈞
訴訟代理人
廖紫妤

賴秀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另判決主文乃由判決事實及理由所生之結論,法院如認原告所提變更之訴為不合法,而未另以裁定予以駁回,又未於判決駁回起訴之同時,將變更之訴一併於主文內記明駁回,僅在判決理由欄加以敘明,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之判決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依法裁定更正(最高法院74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82年度臺上字第5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