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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他字第3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王茂修林秋華莊金昌

原告
周福興
被告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陳益民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勞工保險爭議事件,經本院於99年11月15日以99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19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418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第二審裁判費 3,000元合 計 5,000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他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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