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40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秋華

原告
威士達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雅慧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卓伯源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勞訴字第100000913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第4條及第5條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6條第1項前段、第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8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0年6月9日起算,原告設址臺中市西屯區,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至100年8月8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0年8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且其情形無可補正,應予駁回。至於原告其他實體上之主張,因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法即無從為實體之審理,併予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