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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81號

地上物補償費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秋華

原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許正信
被告
黃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物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100年度簡字第81號)之裁判須以本院99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黃耀南徵收補償事件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99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9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徵收補償事件,前經該案原告黃耀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1月24日100年度裁字第280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此有最高行政法院上揭裁定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地上物補償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