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81號
- 原告
- 彰化縣政府
- 代表人
- 卓伯源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信
- 被告
- 黃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物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100年度簡字第81號)之裁判須以本院99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黃耀南徵收補償事件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99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9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徵收補償事件,前經該案原告黃耀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1月24日100年度裁字第280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此有最高行政法院上揭裁定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