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94號
- 上訴人
- 欣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潮雄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94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即100年10月12日起算,算至100年10月31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0年11月2日始提出上訴狀,此有本院加蓋於上訴狀之日期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