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阮清華
- 相對人
- 九俐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盧毓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100年聲字第14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名稱原記載「久俐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九俐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件聲請人原機關名稱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嗣於102年1月1日更名為目前之名稱,附此敘明。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