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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王德麟

抗告人
盧志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未表明其不服之裁定案號,因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計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473號及100年度訴字第148號兩裁定,就抗告狀內容載有「尚未收到訴字第473號判決或裁定」等語判斷,抗告人應係對本院100年6月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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