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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王茂修林秋華莊金昌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代表人
劉福成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 律師
被告
劉料全
輔佐人
劉建杉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6日100年度訴字第17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中關於「請求被告返還原告10萬元之搬遷補助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00年1月19日)翌日即100年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返還原告180萬元之搬遷補助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00年1月19日)翌日即10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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