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樂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安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苗栗縣政府
- 代表人
-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經10日於同月20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第1次庭長、法官會議決議意旨,應自寄存日之翌日起算,至第10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次日即101年1月21日零時起算。另上訴人設址新北市,其上訴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8日,故算至101年2月17日(星期五)即已屆滿,詎原告遲至101年2月21日始提出上訴狀,此有本院加蓋於上訴狀之日期戳章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