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0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劉錫賢

上訴人
即原告
樂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安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苗栗縣政府
代表人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經10日於同月20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第1次庭長、法官會議決議意旨,應自寄存日之翌日起算,至第10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次日即101年1月21日零時起算。另上訴人設址新北市,其上訴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8日,故算至101年2月17日(星期五)即已屆滿,詎原告遲至101年2月21日始提出上訴狀,此有本院加蓋於上訴狀之日期戳章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