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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資遣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王德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景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卓伯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資遣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資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