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景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代表人
- 卓伯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資遣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資遣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