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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王茂修劉錫賢林秋華

再審原告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明星
再審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呂淼江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19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1項事實概要第6行、第7行所載「分別漏報其本人取自生原家電查獲」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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