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9號
- 再審原告
-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明星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鄭義和
- 訴訟代理人
- 呂淼江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19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1項事實概要第6行、第7行所載「分別漏報其本人取自生原家電查獲」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