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09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劉錫賢

原告
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曹惠冠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張美玲

 王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分別為民國(下同)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101年9月6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及同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同法第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5月4日勞訴字第1000032126號訴願決定,於101年6月21日提起行政訴訟,有本院收文戳蓋於起訴狀可稽;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未逾40萬元,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之簡易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自應移送於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416號,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首揭規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第2項,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