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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2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吳明鴻莊金昌林秋華

原告
富可汗旅館
代表人
劉衡修
被告
南投縣政府
代表人
李朝卿
訴訟代理人
張育全

林學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7月3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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