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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號

土地徵收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

原 告即被

選定當事人
羅資樺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志忠

 張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程序事項(一)第十一行及

(二)第十三行、第十四行關於「林慈熹」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慈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