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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王茂修許武峰蔡紹良

上訴人
鳳林堂藥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娣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本院102年8月29日101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條第2項規定,委任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之訴訟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聲請最高行政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亦未依上開規定委任或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委任或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繳,或不補委任或聲請選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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