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8號
- 原告
- 鳳林堂藥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綈箏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黃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因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亦為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款、第6款所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款、第6款規定定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