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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5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許武峰

原告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西分公司
代表人
劉信陸
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郭子衛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環署訴字第101001189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11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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