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5號原 告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西分公司 代 表 人 劉信陸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郭子衛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環署訴字第101001189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11月15日下 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