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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王茂修許武峰詹日賢

上訴人
鳳林堂藥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娣箏
被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阮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9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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