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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7號

申請發還車輛牌照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許武峰

原告
盛毅能源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雅婷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表人
陳聰乾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發還車輛牌照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為同法第237條之3條第1項、第237條之2所明定。

二、查原告係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等規定之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此係上開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其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而原告之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段○○○巷51弄22號,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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