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信助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卓伯源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1年1月12日府勞動字第1010010506號裁處書,對其裁處新臺幣6萬元之處 分(下稱原處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8月7日勞訴 字第1010004922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就原處分所提訴願之決定,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本件為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彰化縣彰化市○○路○段416號,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