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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1號

有關行政執行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王德麟許武峰詹日賢

原告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惠美
原告
華佑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琬君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代表人
洪志明
訴訟代理人
吳百蕙

 廖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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