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2號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101年1月13日府授勞動字第1010007030號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8月8日勞訴字第1010006335號訴願決 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區○○○道○段99號,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