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6號
- 原告
- 龍盛工程行
- 代表人
- 王新龍
- 訴訟代理人
- 楊雯齡 律師
朱瓊芳 會計師
黃鴻隆 會計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第三人達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有而順營造有限公司、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益欣營造有限公司、嘉浤工程有限公司及晉基營造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參加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