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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6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茂修

原告
龍盛工程行
代表人
王新龍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

 朱瓊芳 會計師

 黃鴻隆 會計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第三人達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有而順營造有限公司、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益欣營造有限公司、嘉浤工程有限公司及晉基營造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參加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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