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龍盛工程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6號原 告 龍盛工程行 代 表 人 王新龍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 朱瓊芳 會計師 黃鴻隆 會計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第三人達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有而順營造有限公司、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益欣營造有限公司、嘉浤工程有限公司及晉基營造有限公司等7 家公司參加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