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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菸酒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王茂修劉錫賢林秋華

原告
華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月娥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
輔佐人
李方儀
被告
苗栗縣政府
代表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酒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台財訴字第099002162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0年度判字第2080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9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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