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華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華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月娥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 輔 佐 人 李方儀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酒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台財訴字第099002162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 行政法院以100年度判字第2080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9月4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