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
- 原告
-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陸世偉
- 訴訟代理人
- 張豐守 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莉鴦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 代表人
- 鄭修宗
- 訴訟代理人
- 蕭舒雄
洪松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自動拆除獎勵金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本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最高行政法院101年7月26日101年度判字第679號判決」,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6月28日101年度判字第581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