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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 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7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 代表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2年8月27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正本及本件相關文件對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之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77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行政訴訟法第77條、第81條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民國102年8月27日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因聲請人設址國外 ,本院依上開法律規定,以102年9月9日中高行鴻平102救0 0007字第1020002644號函檢送上開裁定正本,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送達,經外交部函轉駐開普敦辦事處代為送達(就南非地址部分),惟經該處於102年10月8日以掛號投寄南非郵局,該局分別於10 2年10月9日及11月12日二度投遞均未 能送達,該投遞信封經南非郵局加註「無人認領」(Unclaimed)章戳後退回;另經外交部函轉駐約旦代表處代為送達 (就開羅地址部分),惟經該處以雙掛號郵寄,惟遭經手郵局以「查無此名」,並登記查詢日期後退件等情,有本院上開函文、駐開普敦辦事處102年11月9日開普字第10200002520號函(含南非郵局退件信封)、駐約旦代表處103年2月20 日約旦字第10300000680號函(含退件信封正本)附卷可稽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對聲請人上開外國住居處所為囑託送達,但無法依行政訴訟法第77條規定辦理而送達無效,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得就上開裁定正本及本件相關文件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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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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