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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原告
浦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志彰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
被告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代表人
劉玄詠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8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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