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0號
- 原告
- 李澤濤
- 訴訟代理人
- 黃春生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阮清華
- 訴訟代理人
- 曾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最後部分,應更正並添加:「被告代表人原為鄭義和,嗣變更為阮清華,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9頁),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