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2號
- 原告
- 廖祿堙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献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阮清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複代理人蕭宗民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空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