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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2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原告
廖祿堙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吳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複代理人蕭宗民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空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