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2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茂修詹日賢許武峰

原告
昱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林鑾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李玲珊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2年5月21日台財訴字第102139104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102年5月21日台財訴字第10213910430號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聲明記載請求撤銷該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101年11月5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10042294號復查決定),惟依原告起訴狀理由中,僅就被告未予認列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549,676元及兌換虧損432,466元部分主張違法,依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適用稅率25%計算,該部分影響原告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45,536元,經本院2次通知原告行準備程序到庭,原告均未到庭,致本院未能於準備程序中,對原告闡明其不服被告核定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本院再以102年10月11日中高行鴻和102訴00292字第1020002976號函詢原告,原告於102年10月19日以行政訴訟陳報狀主張被告未認列原告上開利息支出及兌換虧損,溢課原告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45,536元,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被告應依法認列上開利息支出及兌換虧損並減除應繳所得稅分別為137,419元及108,117元等語,足見原告不服被告核定其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提起行政訴訟,僅限於被告未予認列原告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利息支出549,676元及兌換虧損432,466元部分,並主張被告應認列該部分利息支出及兌換虧損,並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245,536元,又依我國稅捐爭訟實務,係採爭點主義,是本件係屬稅捐課徵事件,而原告爭訟之核課稅額為245,536元,在40萬元以下之情形,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事件,應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號,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