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1號
- 原告
- 萬得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蔡振修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 代表人
- 謝連吉
- 訴訟代理人
- 翁惠玲
李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台財訴字第102139329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1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訴字第381號
李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台財訴字第102139329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1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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