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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1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原告
萬得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表人
謝連吉
訴訟代理人
翁惠玲

 李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台財訴字第102139329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1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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