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璟騰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慧宗
- 訴訟代理人
- 蔡世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原名: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 代表人
- 莊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復經最高行政法院著有95年裁字第116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5日以101年度再字第16號判決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訴,再審聲請人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2年2月21日以102年度裁字第166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再審聲請人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6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至於再審聲請人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16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有管轄權,已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