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
- 原告
- 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常青
- 訴訟代理人
- 黃鴻隆 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安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阮清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霙
- 訴訟代理人
- 呂淼江
- 訴訟代理人
- 張本德
上列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
上列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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