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常青 訴訟代理人 黃鴻隆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霙 訴訟代理人 呂淼江 訴訟代理人 張本德 上列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