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原告
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常青
訴訟代理人
黃鴻隆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霙
訴訟代理人
呂淼江
訴訟代理人
張本德

上列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