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5號
- 上訴人
- 王定國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沐桂新
- 輔助參加人
- 王定圭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5月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其行政訴訟聲明上訴狀及本院103年6月9日查詢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