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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0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原告
李澤濤
訴訟代理人
黃春生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曾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最後部分,應更正並添加:「被告代表人原為鄭義和,嗣變更為阮清華,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9頁),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