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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7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上訴人
廖美滿即進財商行
被上訴人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所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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