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廖美滿即進財商行
- 被上訴人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所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