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號
- 原告
- 張明石
- 原告
- 廖貞昭
- 原告
- 張雋拔
- 原告
- 張念萱
- 原告
- 張薰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奉典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阮清華
- 訴訟代理人
- 曾瑞玲
謝幸珒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之代表人阮清華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鄭義和,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阮清華,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