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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

原告
張明石
原告
廖貞昭
原告
張雋拔
原告
張念萱
原告
張薰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曾瑞玲

 謝幸珒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之代表人阮清華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鄭義和,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阮清華,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