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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號

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王德麟許武峰蔡紹良

原告
恆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登鈞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
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王力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環署訴字第101008018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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