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號
- 原告
- 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德寧
- 訴訟代理人
- 楊雯齡 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國斌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鴻隆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阮清華
- 訴訟代理人
- 周錦瑩
林堯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之代表人阮清華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再者,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之代表人已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6日變更為阮清華,原代表人鄭義和之代理權消滅,為此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查,本件本院於10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2年6月27日宣判,被告之新任代表人於102年8月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