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萬得發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1號原 告 萬得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 表 人 謝連吉 訴訟代理人 翁惠玲 李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台財訴字第102139329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1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