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2號
- 原告
- 賀姿華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阮清華
- 訴訟代理人
- 謝幸珒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黃美娜
- 訴訟代理人
- 柯欣怡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日102年度訴字第472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三、本件原告主張:關於「同棟建築物另有華民診所(前身為大坑萬順中醫醫院,於78年7月註銷)」之記載,應更正為關於「同棟建築物另有華民診所(前身為大坑萬順中醫醫院,於78年7月註銷,合夥人於78年11月更名為華民診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聲請略以:鈞院判決第3頁第4行「(前身為大坑萬順中醫醫院,於78年7月註銷)」之記載與原告起訴狀之主張相符,但原告已於102年11月27日具狀(本院卷第173頁)更正為(前身為大坑萬順中醫醫院,雖於78年7月註銷,但78年11月合夥人仍沿用華民診所名稱),為求明確,請求准予更正等語,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