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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下水道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林秋華張升星劉錫賢
  • 法定代理人
    陳聰智

  • 原告
    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原 告 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棣股份有限公司(指定黃亭棣代表行使職務) 訴訟代理人 蘇宏杰 律師 吳采模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 代 表 人 陳聰智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陳奕勳 律師 蔡宜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下水道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9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程序事項(二)之最後一行關於「……本院認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尚屬適當,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認原告上開訴之追加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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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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