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7號
- 聲請人
- 陳國斌
- 聲請人
- 楊麗娥
- 聲請人
- 楊麗春
- 聲請人
- 楊麗玉
- 聲請人
- 楊淳雯
- 聲請人
- 楊竣傑
- 聲請人
- 楊焐媚
- 聲請人
- 楊妘珮
- 聲請人
- 吳春玫
- 相對人
-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
- 代表人
- 張錦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103年度停字第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名稱原記載「楊妘姵」應更正為「楊妘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狀關於聲請人「楊妘姵」係屬「楊妘珮」之誤植,有楊妘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楊妘珮姓名部分原依據聲請狀載為「楊妘姵」,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