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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蔡紹良

原告
廖麗美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黃雅雯
訴訟代理人
詹淳惠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姓名欄原載「詹日賢」應更正為「許武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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