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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原告
紘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玉梅
被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沐桂新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102年11月15日府授法訴字第102017598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而本件應徵收裁判費為4,000元,扣除已繳2,0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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