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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10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許武峰

聲請人
何素鑾(即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賴謙吉(即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賴木坤(即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賴鎮培(即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汪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賴清松之繼承人何素鑾、賴謙吉、賴木坤及賴鎮培,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有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賴清松於民國103年12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何素鑾、賴謙吉、賴木坤及賴鎮培等4人,有死亡證明書及拋棄繼承聲請狀在卷可稽,為此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