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10號
- 聲請人
- 何素鑾(即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賴謙吉(即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賴木坤(即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賴鎮培(即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 相對人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王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汪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賴清松之繼承人何素鑾、賴謙吉、賴木坤及賴鎮培,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有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賴清松於民國103年12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何素鑾、賴謙吉、賴木坤及賴鎮培等4人,有死亡證明書及拋棄繼承聲請狀在卷可稽,為此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