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紘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玉梅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沐桂新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102年11月15日府授法訴字第102017598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而本件應徵收裁判費為4,000元,扣除已繳2,0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